志愿者行为守则
一、总则
本守则旨在规范协会的服务行为,保障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序开展,维护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弘扬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的志愿者精神。所有参与志愿服务的人员均需遵守本守则。
二、核心精神与基本原则
(一)志愿精神践行
以诚心奉献为核心,积极践行志愿者精神,将爱心与善意传递给社会及需要帮助的群体,用实际行动诠释志愿服务的价值。
(二)法律与道德底线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确保志愿服务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公序良俗。
三、组织纪律规范
(一)理念认同与服从安排
认同所属志愿者组织的公益理念,服从组织的各项安排,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开展志愿服务。
(二)言行与异议处理
在公开场合及网络群组中,不得发表或传播不利于组织团结、损害组织形象的言论。若对组织决策或工作安排有不同意见,应通过正当渠道向组织管理部门反映。如无法认同组织理念,可自主退出,但严禁以任何形式公开诋毁组织或对组织成员进行人身攻击。
(三)活动参与纪律
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严格遵守活动时间规定,按时到岗、离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活动报名及请假事宜,需提前向活动负责人或团队管理者报告并获得批准。活动期间,服从现场负责人的调度与安排,按时保质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服务行为规范
(一)文明言行
志愿服务期间,应保持举止文明、言行得体。需持证上岗的,应按规定佩戴相关证件,坚守服务岗位,不得擅自离岗、闲逛或无所事事。禁止饮酒、说脏话、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珍惜和节约服务单位及服务对象的财物。
(二)服务态度
尊重并关爱服务对象,以友善、耐心、热情的态度与服务对象相处,尽力满足其合理需求,维护服务对象的尊严和权益。
(三)廉洁自律
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服务对象的负担,不得向服务对象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接受服务单位或个人的钱物馈赠。
(四)杜绝私利
严禁以志愿者或所属组织的名义,组织、参与违反志愿服务原则的活动,以及从事任何非法、欺骗他人或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在志愿服务期间,禁止从事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如在志愿者之间互相推销商品等。
五、团结协作与保密要求
(一)团结互助
正确处理与组织及其他志愿者的关系,尊重、理解每一位团队成员,积极进行真诚沟通与协作,营造团结友爱的团队氛围。不搞小圈子、小团体,不发表或传播影响团队团结的言论。
(二)保密责任
担任管理职责的志愿者,不得泄露组织的任何内部资料,包括其他志愿者未公开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在公开场合擅自发布或讨论未经过组织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事项。同时,严格保守服务对象的个人背景、隐私及相关资料信息。
六、违规处理
为维护协会的声誉和严肃性,对于违反本守则的志愿者,组织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七、附则
本守则未尽事宜,由广宁县阳光志愿者协会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