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行为守则

1、诚心奉献。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以自身的行动,实践志愿者精神,把爱心奉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

2、理念一致。认同公益组织“责任、担当、参与、奉献”和“包容、互助、自省、合作”的理念,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协会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工作流程办事。在微信群或者其他公开场合,不能散布任何不利于团结的话语,如有不同意见请直接联系协会办公室。如果不认同,可自动退出协会,但不能公开叫嚣、诋毁协会,更不能进行人身攻击。

3、守时守纪。积极参加志愿服务,遵守工作时间,按时按安排到岗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活动报名请假事宜向团队负责人报告;活动期间服从现场负责人的安排,按时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和项目。在志愿服务期间内,禁止从事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禁止在志愿者之间互相推销或介绍商品等与公益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将列入不欢迎名单。

4、文明规范。在志愿服务期间要注意举止文明、言行规范,要持证上岗,坚守岗位,不得闲赋一边无所事事,不得饮酒、不说脏话、不随地吐痰,不得浪费服务单位和对象的财物。

5、热情服务。要尊重及爱护服务对象,并以友善态度与他们相处。

6、团结协作。正确处理与协会、其他志愿者的关系,要理解、尊重其他团队成员,注意与他们进行真诚的沟通,不搞小圈子、小团体,不得在群里或其他公开场合发表不利于团结的话语。

7、严格保密。担任管理职能的志愿者不得泄漏协会任何内部资料,包括其他志愿者的非公开的个人资料,不得在公开场合擅自发布讨论未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事项,不得随意泄漏服务对象的背景及资料。

8、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服务对象的负担,不以任何理由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和接受服务单位和个人的钱物馈赠。

9、不求私利。不得以志愿者或者协会的名义组织、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做非法、欺骗或谋求私利的行为。

10、维护声誉。为维护广宁县阳光志愿者协会的声誉和严肃性,对有违反上述纪律的志愿者,协会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清除出协会

以上规定,未尽事宜,广宁县阳光志愿者协会保留解释权和修改权。

广宁县阳光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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